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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讨债公司讲述婚内签署协议,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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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9年7月1日,李某、袁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1月5日,二人登记结婚。李某认为由于婚前互相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观念、性格和脾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始终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了家庭琐事纷争不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而到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李某主张离婚,依法分割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某小区婚后还贷部分还款24000元。


经查明,李某与袁某在婚前恋爱期间存在多次、多笔小额转账情况。2022年11月,原告李某收到袁某给付的彩礼66000元。因与李某准备结婚,袁某从他人处购买取得盘锦市大洼区某小区房屋一处,自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止,该房屋的贷款还款金额为25681.10元。2024年1月5日,原告李某及其父母为袁某出具《证据》一份,载明李某为过错方(婚内出轨)的事实。


裁判要点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李某主张分割坐落于盘锦市大洼区某小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的诉请。该案涉房屋虽为袁某婚前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偿还贷款金额为25681.1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款在袁某名下,故袁某应给付李某该房屋的还贷分割款12840.55元(25681.10元÷2)。


关于袁某提出李某应返还彩礼66000元的主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结合被告的举证情况,彩礼数额属于正常彩礼范畴,不属于彩礼过高的情形,被告提出的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对《证据》中约定的过错方净身出户、彩礼返还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该《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存在过错,但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该约定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返还彩礼、净身出户的法定依据。


关于袁某提出李某应给付离婚损害赔偿35000元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原告为过错方,故酌定李某给付袁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关于李某、袁某双方婚前及婚后存在的多次、多笔小额转账行为。李某、袁某在婚前及婚后存在多次、多笔小额转账行为,系李某、袁某在恋爱及共同生活期间,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多次、多笔转账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故不在本案分割范围内。


关于李某提出袁某婚前欠其23000元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庭审中袁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袁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坐落于盘锦市大洼区某小区房屋的还贷分割款12840.55元。


标题:海宁讨债公司讲述婚内签署协议,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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